谁说“性侵”须反抗?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可以画上句号了
被告妻子公布判决书,其目的并不是如是所言,恳请司法部门重视;其真实目的不言而喻——改判无罪。社会可能需要司法部门高度重视的是,侮辱妇女罪怎么被弄“丢了”——现实生活中,伸向妇女的“咸猪手”无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1979年刑法,将侮辱妇女罪规定在流氓罪中。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不需要行为人使用暴力、胁迫的方法;侮辱妇女罪的主要构成要件为,行为人寻衅精神刺激;违背妇女意愿。当时司法机关人员素养可能还不能胜任行政、司法的需要;流氓罪中的侮辱妇女很少被运用于司法实践。
1997年刑法,将侮辱妇女“原封不动”规定在第二百三十七条中,例如,……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的,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司法实践过多依赖刑法理论,例如,《刑法》对考试作了严密的规范,由高校教授解释“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”,全日制的高考院校没有一项考试科目为《刑法》规制的对象;司法实践追究“考试罪”的刑事责任多数为驾驶员资格考试作弊。
由高校教授解释侮辱妇女罪也是如此;法学教授倘若正当解释本罪,社会与高校也不至于形成教师和学生谈对象为正常现象的观念。目前的司法实践可能弄“丢了”侮辱妇女罪;问题是,强制猥亵罪与侮辱妇女罪有何区别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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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别之一,在罪名上,强制猥亵罪与侮辱妇女罪并不是选择性罪名,而是相互独立的罪名。
区别之二,在对象上,强制猥亵罪的不区别性别,而侮辱妇女罪的对象为妇女。
区别之三,在方法上,强制猥亵罪需采取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;侮辱妇女罪方法除了强制猥亵的方法外,不受任何限制。
法治社会,或者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之一为,任何具体犯罪不能沦为“口袋”;侮辱妇女罪同样不能成为口袋。限制侮辱妇女罪的适用可以从“侮辱”一词解释得到解决。
侮辱罪有“公然”的解释;侮辱妇女罪,是指行为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,公然挑逗,或者激发妇女性欲望的行为。
侮辱妇女罪不需要妇女反抗,例如,行为人利用妇女的羞辱心理不好意思反抗等公然侮辱妇女的行为。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被告人,或者犯罪人的家属不知侮辱妇女罪不须反抗能够理解,但又哪个法律人说性侵须不知反抗?

法律人,包括著书立说的法律人需要正当地解释法律。伸向妇女的“咸猪手”,不论在公共场所,还是在高校,均为我国法律所禁止;不同之处在于,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。任何人不能“挟私自重”解释法律,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可以画上句号了。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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